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本市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的,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須持《居民身份證》到規定的任一地點(具體見《全市滿12分駕駛人學習及考試地點》)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須按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二、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后,在15日以內仍未參加學習、考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本周期內累積記分不予清除并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四、機動車駕駛人被處罰后,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兩次逾期(超過15天)不繳納罰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次記12分。
五、機動車駕駛人可以登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查詢記分情況。查詢方法為登錄主頁,輸入駕駛人的姓名和駕檔編號即可。機動車駕駛人也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分值進行累加,來獲知自己的記分情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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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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