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對道路交通信號有哪些規定?
1)機動車信號紅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①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②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③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2)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①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②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人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人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3)車道信號燈表示:
①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②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4)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5)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晾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6)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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