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雙閃燈,到底什么時候使用才是正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廊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的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機動車在高速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廊燈、前后位等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廊燈、前后位等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機動車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能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衛燈。
如果有故障車需要進行牽引,那么牽引車和被牽引的車輛都需要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以便提醒其他車輛。
在路邊臨時停車,打開雙閃是十分必要的,后車正常行駛時,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前方車輛靜止,容易造成事故,所以即使并未規定臨時停車時需要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但為了安全,還是建議大家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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