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處 罰2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或裝載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二)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三)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五)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六)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 (七)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九)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第八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條 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條 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
第八十七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當場未交罰款的,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駛證;對非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車輛;對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駕駛證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交出駕駛證的,遲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罰款或吊扣的駕駛證后,應當場給被處罰人開具收據。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八十八條 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交通警察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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