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辦證范圍:
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本市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在抵達本市3日內必須主動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管理站,申辦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探訪、投靠親友、寄養寄讀、就醫、旅游等人員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不辦《暫住證》)。
二、登記、辦證手續:
1、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
2、持當地政府頒發的《婚育證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暫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暫住在單位內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將暫住人口登記造冊、暫住在出租房屋內的由房主帶領其到暫住地派出所或流動人口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三、收費標準:
目前仍執行省物價局蘇價費[2002]110號、省財政廳蘇財綜[2002]31號文件規定,《暫住證》(紙質)工本費1元/證。改為IC卡后,執行蘇價費[2002]224號、蘇綜財[2002]90號規定,非接觸式IC卡暫住證20元/證,二維條碼卡暫住證5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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