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條例》對機動車載物的規定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m,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 4.2m。 2)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m。 3)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m,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m。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m。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4)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m,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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