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是同方向車輛行駛中,后車越過前車的一種行駛狀態。車輛超車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在交通條件允許,前車向右讓行后,方能超車。如果盲目超車,既可能給本車帶來不幸,又可能給別的車輛帶來大禍。所以,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除外),夜間可交替變換遠、近光燈。在確認安全后,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2、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或掉頭時,不準超車。
3、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4、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5、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時;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車輛掉頭、轉彎、下陡坡時遇風、雨、雪、霧天氣能見度在30-以內時;車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輛時;進、出非機動車道時;車輛上坡行駛距坡頂30.以內時;前方道路受阻等情況時均不準超車。
6、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時,可以駛人超車道超車。超車道是規劃于對向通行車道之間的一條專供超車使用的道路,一般在路面上標有“超車道”字樣;在道路上劃有車道分界線時,大型車道的車輛,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準許跨線駛人超車道進行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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